东方文化谷法律服务项目
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中涉及“绍兴市东方文化谷一期项目”均改为“绍兴东方文化谷项目”。
2、原招标文件第22页中“本项目服务费用按阶段分期支付:
(1)在双方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服务费用的10%;
(2)在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0%;
(3)在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0%;
(4)在2027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0%;
(5)在2028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0%;
(6)在项目建成,开始正式运行后支付总服务费用的10%。
若整体项目提前建成,则正式运行时付清。”现调整为“本项目服务费用按阶段分期支付:
(1)在双方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后支付总服务费用的10%;
(2)在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0%;
(3)在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0%;
(4)在2027年11月30日前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0%;
(5)在2028年12月31日前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0%;
(6)在项目建成,开始正式运行后支付总服务费用的10%。”
3、原招标文件中“服务期限: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正式运行之日止。”调整为“服务期限: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若项目未正式运营,则延期至正式运行之日止。”
4、其余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采购人:******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
审定稿-阳光平台招标文件(法律服务项目)5.6(更正公告稿).pdf
法律服务-更正公告5.6.docx